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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不予登记和撤销情形

2016-12-09 08:32:00 商标资讯 分享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不予登记情形:
  (一)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二)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四)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五)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二、质权登记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应当撤销登记:
  (一)发现有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上述不予登记情形之一的;
  (二)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三)出质的注册商标因法定程序丧失专用权的;
  (四)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

文章标签:  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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