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鄂质技监质[2001] 2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促进名牌产品的发展壮大,增强湖北产品的竞争能力,提高我省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省政府颁布的《湖北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参照《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名牌产品是指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一般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产品知名度和顾客满意程度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占有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经济效益好,有较强的竞争能力,经湖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评价认定的湖北制造的产品。
第三条 湖北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系统性和整体性的原则,把争创名牌与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加强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引导企业在争创上下功夫;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不搞行政命令,不层层下达指标;坚持以市场、用户和消费者评价为主的原则,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形成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服务为保证,以企业欢迎、消费者信赖、市场认可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湖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协助相关质量管理职能部门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统一组织实施湖北名牌产品的评价、管理工作,推进湖北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湖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全省性社团组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大专院校及科研、新闻单位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湖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湖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工作原则和目标,对湖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湖北名牌产品称号,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产品的商标在省内注册,其质量责任主体是在湖北省内注册的合法经营主体;
(三)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先进、省内领先的地位;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四)产品按国际标准或国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五)产品主要是进口材料组装的,国产化率达到60%以上,并有产品的知识(技术)产权。
(六)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七)企业具有较大的生产规模,产品销售额、实现利税达到省内同行业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企业(申报产品)二年以来无亏损;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九)企业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够有效运行;
(十)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十一)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三年内未发生国家、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出口产品在三年内商品检验合格,无质量原因引起的退货、理赔等事故。三年内企业未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七条 湖北名牌的评价体系由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四个部分组成。其中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为主。
(一)市场评价主要由产品的年销售产值、产销率、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出口创汇率等指标来衡量;
(二)质量评价主要由产品标准水平、产品实物质量水平、企业质量保证能力、产品售后服务水平等指标来衡量;
(三)效益评价主要由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产值利润率、年实现利税等指标来衡量;
(四)发展评价主要由企业技术开发投入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率、年新产品产值率、新产品开发储备情况、企业质量改进情况等指标来衡量。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八条 湖北名牌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湖北名牌产品认定指导性计划,制定评价方案,规定申请截止时间。
第九条 企业按要求自愿填写《湖北名牌申请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当地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条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后签署意见报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 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汇总上报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对企业的申报资料按评价方案进行综合评价,并提交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汇总评价意见,向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提出湖北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三条 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对秘书处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审议核准,以湖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名义授予“湖北名牌产品称号”,颁发湖北名牌产品证书,向社会公布当年的湖北名牌产品名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湖北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必须重新申请进行评价。如产品在有效期内质量明显下降,在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等,由湖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暂停直至取消其湖北名牌产品称号。
第十五条 获得湖北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可在有效期内进行广告宣传,并可在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使用由湖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湖北名牌产品标志。
第十六条 获得湖北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在有效期内自动被列入湖北省“打假保名优”重点企业范围,其产品将按规定优先向中国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推荐中国名牌产品。
第十七条 湖北名牌标志是质量标志。未获得湖北名牌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湖北名牌产品标志,被撤销及到期未重新申请或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湖北名牌产品标志;否则,一经发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参与湖北名牌评价工作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企业的商业及技术秘密,严格执行评价工作的各项规定和纪律,清正廉洁。对违反规定者,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建议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申请企业及各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取得湖北名牌称号者,一经发现将予以撤销,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湖北名牌产品申请。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地各部门和任何单位不得再进行名牌产品的评价(命名、确认)活动,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