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如要向菲律宾专利局申请某一商标、商号或者服务商标的注册,可以依据其在菲律宾的使用,也可以依据在本国的申请或者注册。
一、依据在菲律宾的使用
《商标法》(共和国第166号法令修正案)第二条规定:
“可以注册的是――由居住在菲律宾或者居住在任何外国的个人、公司、合伙或者联营企业所拥有的商标、商号和服务商标,如果在提出注册申请之前上述商标,商号或者服务商标在菲律宾于商业和服务业中实际使用的时间已不少于两个月,且该注册申请人为其公民的国家从法律上授予菲律宾公民同等的权利,并且这一事实已由该外国政府通过向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提供一份经鉴证的该外国法律的英译文副本而予以官方证明,则均可以根据本法的规定进行注册。”
根据所引述的法律规定,外国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是:
1、该商标在向菲律宾专利局提出注册申请之前,至少已在菲律宾于商业中(带有该滴标的商品必须已经销售)使用两个月。
2、向菲律宾专利局递交五份含有该商标及其申请人名称地址的实用标签、小册子或者说明书。
3、还要递交一份由该外国人所属国的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书(须经菲律宾使馆或领事馆的官员认证),其大意是该国根据其法律允许不住在该国但商标已在该国商业中使用的菲律宾人取得商标注册。如果该证明书不是英文,则必须附一份英译文。
如果该外国人的国家与菲律宾政府就商标问题签订有双边互惠协议,或者该国是有关商标方面的某一国际公约(例如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而菲律宾也是该公约的成员国,则上述第 3项要求将予豁免。
二、根据在外国的申请或注册
《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外国注册人的权利――任何外国如是菲律宾所参加的某一关于商标、商号或者制止不公平竞争的国际公约或条约的参加国,则只要菲律宾继续参加该国际公约或条约,上述国家的国民、居住者或者拥:有真实或有效的工商企业者,就应当在为实施上述公约或条约所必需的范围内和条件下享受本法的利益和遵守本法的规定……
本条前款所述个人的商标或者商号,在申请人原属国取得注册之前在菲律宾不能得到注册,但申请人宣称已在菲律宾于商业中使用者除外。
在本条中,申请人原属国是指申请人拥有真实或有效的工商企业的国家,如果未设此种企业则指他所居住的国家,如果申请人在本条一款所述国家均无住所时则指申请人是其国民的国家。”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七条,如果一个商标已经在某个属于《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公约》(《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家(申请人本国)申请注册或者已经注册,就可以依据该项申请或者注册向菲律宾专利局申请商标注册。如果该商标已经在其本国注册,在递交申请时应当附具一份经鉴证的本国注册证副本,如未注册则可以附具一份经鉴证的本国申请书副本。但是,一旦该本国注册证领发下来就应该及时补充给菲律宾专利局,因为菲律宾专利局在本国注册证递交前是不会批准该注册申请的。如果该本国申请书或者注册证使用的不是英语,则必须附具一份经公证和认证的英译文。在菲律宾的申请书中所包括的该申请人的名称,商品及业务或服务,必须与该本国申请书或注册证中所列明的内容相同。
根据本国的申请或者注册提交申请,此时的“申请人本国”是指:
(1)该申请人设有真实或有效的工商企业的国家;
(2)如果他未设有此种企业,则指他所居住的国家,
(3)如果他在上述两项提到的国家中均无住所,则指申请人是共国民的国家。但是,这样的“申请人本国”必须是巴黎公约成员国。
(2006-8-4) www.86sb.com/topic/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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