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秋天,美国专利商标局实施了一项程序,允许给予提交申请时明示放弃另一个共同待审申请的小型实体申请者以特殊状态审核(参见“美国专利商标局实施减少专利申请积压激励措施”)。据今年夏初刊登在联邦公报上的一则通知(75 Fed. Reg. 36063),该积压计划有了新的扩展,删除了小型实体要求并将计划的有效期延至2010年12月31日,或10000份申请的特殊状态授予完成之日,视日期在前者为准。根据扩展后的计划,要获得特殊状态,必须满足以下新要求:
1、在共同待审非临时申请中提交的明示放弃函还应包括一项声明,说明申请者从未或不会提交新的申请,主张与明示放弃的申请所主张的同一发明;
2、申请者被授予该计划下特殊状态的其他申请不超过14项;
3、根据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节第102条的规定提交申请:
(1)包含对符合特殊状态申请的专利申请之间关系的证明(如通过名称、共同发明人、受让人或所有人);
(2)通过申请号识别明确放弃的申请;
(3)提供保证申请者提交的获取特殊状态的其他申请不超过14项的声明(第15项申请限制基于待审核申请的所有权);
(4)提供一项声明,表明在美国专利商标局认定特殊状态申请主张指向2个以上(包括2个)独特的自主发明时,申请者同意通过电话方式无障碍地做出选择。
另外,申请日期应早于2009年10月1日。(编译自www.patentdocs.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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