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3日,法国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英文名Christian Dior Couture 以下简称“迪奥公司”)的代理律师,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民事诉状,状告温州永嘉赵女士侵害其商标权,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并要求法院判令赵女士在报纸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因侵权给迪奥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近日,在温州鹿城法院的调解下,赵女士和迪奥公司方面达成调解协议,当面就其侵权行为向迪奥公司道歉,并保证今后不再生产、销售任何假冒迪奥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并承诺向迪奥公司一次性赔偿人民币24500元。
销售假冒“Dior”金属饰品
被行政处罚2万元
这要从2011年4月开始说起。
当时,赵女士在温州市鹿城区盘下了一家女性装饰品店,大批量低价购入很多带有“Dior”标识的金属饰品别针用于出售。
“我也不知道这些别针是假冒的。”赵女士表示,她的店开了2年多,直到2013年5月8日,温州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查扣了她的店,她才意识到,这批带有“Dior”标识的金属别针“有问题”。
2013年6月6日,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认为,赵女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侵权行为成立,没收了其侵犯迪奥公司商标权的金属别针9200个,并罚款20000元。
民事侵权面临5万元索赔
小店老板表示不理解
“很多货还都是上家留下来给我的,扔了可惜,卖了还可以赚几个钱。”赵女士收到迪奥公司告她侵权的起诉状之后很委屈,她说这批货都被工商查扣了,自己根本没有赚几个钱,还被行政处罚了2万元,现在又被索赔5万元经济损失,她表示不解。
迪奥公司方面认为,作为1946年在法国巴黎创设的该公司是一家经营全球奢侈品,生产服装、金属饰品、箱包、眼镜等产品的跨国公司,拥有包括“Dior”、“Christian Dior”在内的诸多世界知名品牌。
1998年3月14日,迪奥公司在我国国家商标局第14类商品上取得“Dior”注册商标,于2011年8月3日在第14类商品上注册图形商标。这些商标现均在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目前,该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等12个城市先后设立了20余家专卖店,以特许授权商业运作模式经营,专门销售其注册商标产品。
迪奥公司认为,为了维持其在全球服装高端品牌的地位、扩大其商标的知名度,其进行了大量持续的宣传,举办和赞助各类大型活动,付出巨额投资等,在全球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声誉。赵女士的行为给迪奥公司带来了严重的经济以及商品形象损失,对其企业经营带来恶劣影响。
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属于不同法律关系
知假贩假销售5万元以上还将被追刑责
对于赵女士的不解,经办此案的法官耐心解释,经过工商部门的认定,赵女士销售的带有“Dior”标识的金属饰品别针,确系假冒对方注册商标。工商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是因为她违反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迪奥公司向她索赔的5万元经济损失的请求权基础,是赵女士销售假冒迪奥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的民事经济赔偿。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果赵女士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将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听了法官的解释,赵女士顿时吓出一阵冷汗,她原以为带有名牌LOGO的金属饰品受消费者欢迎,自己还能赚一笔钱,怎料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会被问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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