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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济阳县太平镇张某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许可,自购配件,组织工人组装、加工并进行销售,违反了商标管理法规。
济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张某系自首,此次犯罪系初犯,依法从轻处罚,于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依法进行社区矫正,并处罚金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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