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之争
两药业公司争商标药店躺枪
一个是从1998年就开始生产“皮宝霜”用于治疗皮肤类疾病,在行业内享有一定声誉的广东太某堂药业公司(下称“太某堂”),其“皮宝”、“肤特灵”作为产品名称及标识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但未申请注册商标,太某堂后将产品提供下属公司转售。
另一个则是从2004年即取得国家商标局颁发“皮宝王”注册商标的阳春市康某乐技术公司(下称“阳春公司”)。 2012年,生产“皮宝”将近15年的太某堂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皮宝”商标。阳春公司则以“皮宝”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皮宝王”商标近似为由,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当年6月,国家商标局裁定,异议商标“皮宝”与阳春公司在先注册的“皮宝王及图”商标构成近似,太某堂申请的“皮宝”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但这只是初裁,申请人不服可申请复审,再不服还可向法院起诉。
两家的商标争夺战还没结束,2013年底,梅州五华县兴安医药公司下属的几个药行同时就收到了阳春公司及其下属研究所的诉状,被要求赔偿损失20万元。太某堂后被法院依法追加为共同被告。
法院调查
阳春公司注册商标却未使用
太某堂辩称,阳春公司的研究所登记开办资金仅为3万元,根本没有生产“皮宝王”商标项下的能力,实际也没有生产,这是个僵尸商标。而且,阳春公司以相同诉求在深圳、梅州、河源等多地法院多案起诉产品的销售商家,刻意不起诉太某堂,意图通过多地多案诉讼的手段诋毁太某堂的声誉,并且在多案重复请求赔偿所谓损失,以案敛财。
太某堂表示,其从1998年就开始使用“皮宝”、“皮宝霜”的商品名称,拥有在先权,且申请注册商标的程序尚未走完,“皮宝”归谁所有尚待定论。
梅州中院对该案事实展开调查,结果令人意外。阳春公司于2004年8月21日注册了“皮宝王”商标。2008年8月25日,该公司因伪造“粤卫消证〔2006〕第0581号”被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查处,此后却分别向各地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的诉讼。
调查还发现,被查处后,阳春公司没有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而且从未取得广东省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证。梅州中院为此还曾特地到其公司所在地查证,发现大门紧闭,无生产迹象。当地税务部门亦出具该公司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的证明。
梅州中院认为,该公司在近几年来仅仅是注册了“皮宝王”的商标,并没有实际使用过该商标。虽然该商标于2013年5月27日被核准转让给阳春市皮宝王系列产品研究所,但该研究所并没有生产能力。
为此,梅州中院专门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商标局审查阳春公司是否存在《商标法》所规定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根据即将实施的该法规定,任何人可对此种情形下的商标申请撤销。
与此同时,接到梅州中院要求就调查取得的证据进行质证后,阳春公司撤诉。
法官说法
新法实施后囤商标牟利无效
在知识产权领域,有这样一个群体,他们谙熟商标注册的相关程序,专业于申请并取得注册商标、外观设计专利等,但是拿到手之后却从来不用,一旦有人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他们就马不停蹄地搜集对方侵权证据,提出赔偿要求,让一些投入大量资金研发生产的企业及销售者措不及防。
对于“囤积商标,坐等侵权”的行为,主审法官孔宁清介绍,商标是使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之上且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符号。商标的生命和价值在于实际使用,商标权所保护的是符号和商品或者服务之间的联系,是通过实际使用凝聚的商誉,注而不用实际上是一种不诚信行为。
孔宁清表示,2013年修订将于今年5月施行的新《商标法》第64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当他人使用商标与此类商标相冲突时,既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从而不会造成实际损失,也不会借用此类商标声誉获得利益,无损害即无赔偿。
同时也要提醒一下企业,特别是那些经营不善濒于破产的企业,及时将不用的注册商标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一方面可使商标无形资产的价值得到兑现,另一方面也能让濒于消亡的注册商标起死回生,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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