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诉讼获“驰名商标”
2007年6月10日,宁波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该公司申请注册的“东海”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为广大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已具备驰名商标的条件。而宿州天顺一分公司包装箱上使用“东海”图形,摹仿和复制自己的图形商标,构成侵权。申请认定“东海”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并审理后认为,宁波东海公司注册的“东海”商标具备驰名商标的条件,认定了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于2007年10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宿州天顺一分公司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的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同年,宁波宜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也通过相似渠道和手法,获得“牦牛”为驰名商标的判决书。
案件数年后被发回重审
几年后,东窗事发,当事法官、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李梅(化名)被立案调查。据指控,2006年年底至2008年3月份,李梅一手主持办理了此类商标侵权案件20件,判决认定包括“东海”“牦牛”在内的“驰名商标”18件。
李梅案发后,省检察院于2011年12月30日对“东海案”、“牦牛案”等案件的一审判决提起抗诉。省高院接到省检察院的抗诉后,指定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于去年8月12日审结。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宁波东海公司为了通过司法途径使本企业申请注册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从而获得当地政府奖励,授权委托律师虚构侵权事实,进行虚假诉讼,其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于是撤销了2007年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宁波东海公司的起诉。
同样,宁波宜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牦牛”商标案的一审判决,在再审中也被撤销。
当事法官枉法获刑四年
2012年11月15日,李梅因构成枉法裁判罪,造成国家损失,被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四年。
宿州中院再审查明:2006年下半年,宁波东海公司为了通过司法途径使本企业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进而获当地政府奖励,与上海一律师事务所达成协议,授权该所办理相关事宜。同年底,该律师事务所主任郑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梅,双方就认定驰名商标相关事宜达成合意。乔柏律师事务所虚构商标侵权事实,并委派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杨某在当地提供假被告,仿造商标侵权证据,并安排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
通过双方一系列的“配合动作”,最终通过诉讼确认了宿州天顺一分公司侵权事实成立,宁波东海公司注册的“东海”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该公司凭此认定,获当地政府奖励50万元。
省高院认定两案属虚构
宿州市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作出后,宁波东海公司、宁波宜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服,向省高院上诉,要求撤销再审民事裁定。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宁波东海公司提出多条上诉理由,包括:“自己持有的‘东海’商标符合驰名商标的标准,进行诉讼是为了确认事实和保护其合法权益,并非为了获取政府奖励”等。
省高院受理其上诉后,于去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宁波东海公司与宁波宜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都派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然而两被告宿州天顺一分公司、杨某经省高院合法传唤,却都“蹊跷”地缺席了开庭。省高院在审理中查明,这两起案件中,两个被告其实是虚假的,侵权事实也是虚构的,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驳回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两上诉人的要求不予采纳。
最终,省高院驳回了两家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宿州中院的再审判决。至此,两家公司费尽心机通过拉拢法官违规获得的“驰名商标”认定,最终落得一个被撤销的结局,心术不正的当事法官也沦为阶下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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