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初,被告人华某、武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假冒的阿尔卑斯牌棒棒糖。同年4月20日,界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在二被告人的加工场地当场查获21400个阿尔卑斯棒棒糖包装袋和201箱假冒的阿尔卑斯棒棒糖成品。经界首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假冒的阿尔卑斯棒棒糖成品进行价格鉴定,价值68340元。同年4月25日,两被告人主动到界首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李永国 遂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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