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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高淳一企业卖大米傍中国驰名商标遭查

2013-04-16 00:32:00 商标资讯 分享

南报网讯(通讯员 丁超 周云芳 记者 邹伟)明明是在“谷类制品”类别上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却把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用在自家大米的宣传上,让大米也跟着沾光,身价倍增。近日,一企业涉嫌超范围使用中国驰名商标被高淳工商部门立案查处。

高淳区工商局沧溪分局执法人员在一次执法检查中,发现一种新品种大米,每斤价格约7、8元,比市场上销售的普通大米贵了1倍。这种价格不菲的大米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执法人员在外包装上看到,该大米的监制商为黑龙江省某公司,包装的正面及背面显著位置均标记了企业的注册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等标志。

执法人员询问一旁正在购买该品牌大米的消费者:“这种米比普通的贵了一倍,您为什么买个啊?”消费者笑答:“虽然贵,但是吃的东西嘛要讲究一些,这个是驰名商标,质量应该有保证,贵就贵一点吧。”很明显,消费者是冲着驰名商标的名头才购买这种大米的。

执法人员随即在网上查询该企业的商标注册信息,发现该企业的注册商标仅在第30类“谷类制品”等小类上注册,并未在第30类的“米”上注册。而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规则,“谷类制品”及“米”是第30类商品中的不同小类,需分别注册。此外,外包装上所宣传的中国驰名商标、黑龙江省著名商标等标志,也仅限于第30类“谷类制品”小类。

执法人员认为,企业将商标夸大应用于“米”类上,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大米也是驰名商标产品,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目前,沧溪分局已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中国驰名商标的使用范围也应以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范围为限。在此,工商部门提醒广大企业,中国驰名商标如果用在没有核准的产品类别上,就属于超范围使用,是违法违规行为,工商部门一旦查实,会依法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文章标签:  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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