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过去3年,各级法院审理的商标民事案件年增长率都在50%以上。2010年,全国法院审理商标民事案件8460件,商标行政案件2026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131件;这些案件2011年分别为12991件、1767件、1137件;2012年增长为19815件、2150件、1123件。
案件数量显著增长的背后,是“傍名牌、搭便车”,制造混淆,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品牌侵权行为多发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金克胜分析指出,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且较为突出的涉及品牌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类型有:
将他人的知名商标作为字号在境内外注册公司,以使用经核准的企业名称为幌子,突出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字号,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扰乱市场。
伴随互联网交易迅猛发展,涉及网络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增多。其中,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售假、设置虚假的所谓官方网站从事经营、将他人知名品牌设置为搜索关键字或者抢注为域名等最为常见。
恶意抢注他人的驰名商标、知名商号或者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
相关业内人士指出,很多企业在取得、运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这为引发诉讼埋下隐患。事后的法律救济固然重要,但强化知识产权战略意识,事先预防避免争议更加重要。
“诉讼是解决企业商标纠纷的重要方式,但未必是最好的方式。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有更多细致审查,权利义务约定应更加严密全面,使用商标要有更多战略意识和前瞻性。”金克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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