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显示,过去三年,中国各级法院审理的商标民事案件年增长率都在50%以上。2010年,全国法院审理商标民事案件8460件,商标行政案件2026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131件;2011年审理商标民事案件12991件,商标行政案件1767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137件;2012年审理商标民事案件19815件,商标行政案件2150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123件。
案件数量显著增长的背后,是“傍名牌、搭便车”,制造混淆,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品牌侵权行为多发的现象。孙军工介绍称,将他人知名商标作为字号在境内外注册公司,突出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字号,将他人知名品牌设置为搜索关键字或者抢注为域名,恶意抢注他人的驰名商标、知名商号或者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都属于非常典型的侵权行为。
品牌侵权案件中,关系到当事人核心利益的商标之争尤为突出,“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加多宝与王老吉围绕商标权属、虚假宣传展开诉讼等均引起高度关注,最高法将“IPAD”商标案列为重大调解典型案件。孙军工表示,对于一些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商业标志冲突案件,直接裁判结案不能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诉争,法院力争在尊重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促成当事人和解,进一步划清各自的市场格局和商业标志界限,为品牌创建扫清障碍。
目前加多宝王老吉虚假宣传纠纷案仍在诉讼过程中,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金克胜表示不对案情做法律评价。但他指出,企业在取得、运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过程中,或多或少还存在一定问题,这为引发诉讼埋下隐患。事后救济很重要,但事先预防、避免争议发生更应引起注意。
“诉讼是解决企业商标纠纷的重要方式,但未必是最好的方式。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有更多细致审查,权利义务约定应更加严密全面,使用商标要有更多战略意识和前瞻性。”金克胜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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