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和《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点: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除与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人一样,除必须提供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外,还应提供能详细说明申请人对其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所证明的商品特定品质具有监督能力的材料或文件,包括申请人具有商品特定品质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或者证明商标申请人委托的具有该专业的机构的情况。另外,根据《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的证明商标的定义,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是对所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而不是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