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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申请的限制及其不合理性

2016-11-21 09:18:00 商标知识 分享

从商标法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现在可以申请集体商标和服务商标的的主体仅限于依法成立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这其中不包括机关法人。

法律之所以特别规定这两种商标的所有权与实际使用权分属于不同主体,主要是为了让商标的所有者对使用该商标的使用者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监督,保证该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这两种商标的所有者更多的承担了一些社会监督和经济领域的监管职责。但是,我国目前申请这两类商标的多是一些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然而这些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的管理权既没有行政机关的授权也无法律授权,致使他们大部分对其成员的管理流于形式,而且其制定的管理规定也对其商标的使用者也不具有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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