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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法遏制恶意抢注"傍名牌"等商标侵权行为

2012-12-30 00:39:00 商标资讯 分享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胡浩、邹伟)24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拟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

针对目前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高、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草案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草案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对于权利人“举证难”导致损害赔偿数额偏低的现象,草案参考国外相关做法,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

此外,草案增加了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种类。草案规定,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商标法自1983年颁布实施以来已进行过两次修改。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商标制度作用,更好地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我国启动第三次商标法修订工作。

我国拟修法遏制恶意抢注、“傍名牌”等商标侵权行为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胡浩、邹伟)备受关注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24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草案拟针对近年来屡禁不止的“傍名牌”、恶意注册商标等现象增加针对性规制条款。
从苹果与唯冠的“iPad大战”到抢注“林书豪”,再到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状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成为社会关注热点。
为防止恶意抢注,草案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草案规定,与他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商标存在,而将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不予注册。
针对实践中有人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的“傍名牌”行为,草案规定,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草案明确,对驰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我国现行商标法1983年正式施行,1993年和2001年先后两次修改。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新的需要,2003年上半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三次启动商标法修订工作。
据统计,截至今年上半年,中国商标累计申请量已达1054万件,累计注册量达717万件,有效注册商标达609万件,均位居世界第一。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拟简化注册申请程序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胡浩、邹伟)商标法修正案草案24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草案针对目前商标注册程序较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等问题作出修改,拟进一步简化程序、缩短周期,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

据了解,长期以来,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复杂、周期较长是社会普遍反映的问题。自2008年以来,工商总局商标局组织实施了系列举措,将商标注册审查周期由36个月缩短到了目前的10个月之内,但仍难以适应实践需要。

现行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才予核准注册。修正案草案进一步限定提出异议的主体和理由,从而解决异议程序被滥用的问题。

草案将商标异议主体由任何人改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同时将提出异议的理由限定为商标注册申请前已经存在的在先权利。同时,草案规定,对于商标局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准予注册的,异议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异议理由成立、不予注册的,被异议人可以申请复审。
为进一步方便商标申请人注册,草案增加了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的新要素,规定声音、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单一颜色等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同时,草案明确了“一标多类”申请注册商标的新方式,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草案还增加了审查意见书的新制度,从而避免多次申请。草案规定,商标局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向申请人发送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对其商标申请作出说明或者修正。目前,商标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即使有小的瑕疵也有可能被驳回,不得不再次提出申请。

据统计,自2002年中国商标注册申请量突破30万件大关后,中国年商标注册申请量连续十年居世界首位,并于今年上半年累计突破千万大关。

(本文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文章标签:  商标抢注  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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