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針對實踐中權利人維權成本高、往往得不償失的現象,草案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權利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者注冊商標使用許可費的1到3倍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同時,草案還規定,將在上述三種依據都無法查清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酌情決定的法定賠償額上限從50萬元人民幣提高到100萬元人民幣。
在涉及馳名商標方面,周伯華說,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草案明確對馳名商標實行個案認定、被動保護原則。馳名商標制度是在發生商標爭議時,對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提供特殊保護︰無論是否已經注冊,馳名商標所有人均可以依法在一定範圍內禁止他人注冊、使用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
實踐中,有人將他人商標用作企業字號,此類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為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餃接,草案規定,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截至2012年上半年,我國商標累計申請量、累計注冊量分別為1054萬件、717萬件,有效注冊商標已達609萬件,均位居世界第一。但周伯華表示,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商標在經濟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大,現行商標法有的內容已難以適應實踐需要,主要是商標注冊程序比較繁瑣,商標確權時間過長,惡意注冊商標現象比較常見,商標侵權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等。
現行的商標法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2001年曾進行過兩次修正。(記者 陳瑜)
《科技日報》 2012-12-25(三版)
(中國科技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