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日期是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8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除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日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申请日期和注册日期的区别: 申请日期是递交申请材料至商标局的日期,该日期是判断能否获准注册的重要依据;注册日期是经过商标局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予以公告,经过3个月异议期无人提出异议顺利核准注册的日期,注册日期是商标拥有专用权的起算点,也是10年有效期的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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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